(2019)粤0117民初1152号
罗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君与被告罗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金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杰君清偿借款本金62800元,并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张杰君负担200元,被告罗金明负担13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