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2民初332号
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创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粤011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创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CXD-TMCG06-01);
二、被告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创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75200元及利息(以47520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6元,由被告深圳市创讯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直接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