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2760号
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何启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顺莱鞋业行与被告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何启多、李得阳、王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1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内容为: 该判决书第六页第十六行中的“案件受理费3794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37845。(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37845元,由被告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37745元迳付原告,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顺莱鞋业行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0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794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37845元。(被告广州市宝曼尼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784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经办人:林卫文、黄敏 联系电话:8300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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