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14607号
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7)粤0111民初14607号原告梁光财诉被告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18年4月9日9时于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开庭时间取消,特此说明。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经办人:刘军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联系电话:83008340、83007437 byfyliujun@126.com
附: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被告二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广花路东侧、新市镇远景村西南侧美景苑B幢美景阁A梯第五层01号房屋交付原告梁光财;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被告二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梁光财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位于广州市广花路东侧、新市镇远景村西南侧美景苑B幢美景阁A梯第五层01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 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被告二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梁光财支付逾期交付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55088.8元;
4、 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附被告反诉请求:
1、 判令解除广州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原告梁光财于2000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穗房预合字99090401号)。
2、 判令原告协助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穗房预合字9909040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合同登记的涂消手续;
3、 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梁光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