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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气掺入二甲醚"充水" 两违法公司遭处罚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4-27 16:50 来源: 大洋网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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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网讯 (记者 黎建科 通讯员左宜弘)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市个别气瓶充装单位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再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为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较大规模的8家燃气经营企业下属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展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有两家充装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

     据悉,在抽查出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的两各公司分别是: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莲盛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二甲醚含量为11.56%(V/V);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燃气供应中心,二甲醚含量为7.62%(V/V)。其他充装站的液化石油气均未发现含二甲醚。对上述两家发现二甲醚的气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案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2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质监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20万元罚款。

    此外,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州市目前的两家二甲醚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据了解,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二甲醚生产项目已于2007年停产。久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甲醚主要用于工业用途。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该公司尽快建立销售台账,以便追踪二甲醚流向,严控二甲醚流入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介绍,气瓶充装单位向民用液化石油气掺入二甲醚,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严重威胁气瓶安全使用,安全隐患极大。为此,去年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要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源严格把关,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再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广州市质监局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监督抽查,一旦发现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添加二甲醚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将涉案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建议广东省质监局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21条规定: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广州市质监部门欢迎市民积极举报添加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广州市质监局举报投诉电话:12365。

(编辑: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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