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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574号原告周芳诉被告彭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12-20 16:4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国辉: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574号原告周芳诉被告彭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借款60000元清付给原告以及支付利息、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审法官:赖丽恂     电话:020-83009217、83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