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粤0104民初32337号原告陈和书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