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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113号原告广东笃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锋、马英合同纠纷一案

2018-11-22 15: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24113号

马国锋、马英: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4113号原告广东笃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锋、马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广东笃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4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笃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笃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1日

                          

 

 

主审法官:王丽娟           联系电话:8300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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