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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659号原告丘锦华诉被告苏敏捷、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11-19 15: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2659号

苏敏捷、胡杰:

本院受理原告丘锦华诉被告苏敏捷、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敏捷、胡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丘锦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所欠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丘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63.8元、财产保全费2341.25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850.95元,被告苏敏捷、胡杰共同负担7254.1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以登报日期为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