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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7787号之一原告陈畅津与被告王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11-14 15: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子:

本院受理原告陈畅津与被告王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7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子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  日

(登出时间为公告时间)

 

 

(经办人:郑晓婷    83009244/83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