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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异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曹德服、广州德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8-11-12 16:1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执异564号

曹德服、广州德服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曹德服、广州德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云宾馆对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德服公司的诚意金5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5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白云宾馆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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