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执异551号
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陈芬、兰海、潘国山、赣州博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会贸易有限公司、陈芬、兰海、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潘国山、赣州博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5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粤0104执407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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