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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4567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枫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振敏、许仲云、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惠新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东省陶瓷公司、邹璋、何笙睿、何鸿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2018-11-07 17:0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14567号

谢振敏、许仲云、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邹璋、何笙睿、何鸿昇: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4567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枫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振敏、许仲云、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惠新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东省陶瓷公司、邹璋、何笙睿、何鸿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8:45-12:00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本院2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审法官:蔡永辉   电话:8300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