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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176号原告广州八戒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吉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青峰、陈灵金,第三人中山市丰盈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11-07 15: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2176号

被告王青峰、陈灵金,第三人中山市丰盈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176号原告广州八戒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吉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青峰、陈灵金,第三人中山市丰盈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吉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八戒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4599728.1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至2012年11月22日,利息为222334.78元;从2012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北银字第102号)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王青峰、陈灵金对被告广州吉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青峰、陈灵金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吉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