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8-11-05 15:3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

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签订的《<快乐宠物>频道新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快乐宠物>频道新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编审费1702550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

三、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欠款1702550元的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