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8)粤0104民初22227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健龙、苏素贞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8-11-02 16: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健龙、苏素贞:

本院(2018)粤0104民初22227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健龙、苏素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2227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健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代偿款45655.2元支付给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彭健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代偿款45655.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代偿款15314.81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代偿款15175.5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代偿款15164.89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均计至代偿款实际清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支付给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苏素贞对被告彭健龙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被告彭健龙、苏素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费1000元支付给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