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执10777号
江智浩、陈美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智浩、陈美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5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的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书,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过户等裁定书,以及审计、评估等鉴定报告,不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注:本公告刊登在大洋网www.dayoo.com政务专栏-越秀法院公告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