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民初18160号
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81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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