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执异465号
广州市左奇服饰有限公司、杨忠顺、林金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左奇服饰有限公司、杨忠顺、林金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其为申请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465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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