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8)粤0104民初17873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泊辰、刘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10-25 16:2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17873号

陈泊辰、刘秋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泊辰、刘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7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泊辰、刘秋梅名下合计价值202534.0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32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  日  

(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

 

 

 

经办人:杨法官 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