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民初17873号
陈泊辰、刘秋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泊辰、刘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7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泊辰、刘秋梅名下合计价值202534.0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32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 日
(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
经办人:杨法官 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