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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9581号原告陈海明与被告罗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10-23 15: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南方: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明与被告罗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958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南方应向原告陈海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罗南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经办人: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