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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458号原告彭梅英诉被告陆召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2018-10-18 15: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召伟:

本院受理原告彭梅英诉被告陆召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45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彭梅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彭梅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上网日期即是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