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召伟:
本院受理原告彭梅英诉被告陆召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245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彭梅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彭梅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上网日期即是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