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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11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雁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8-10-16 16:4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37118号

王雁: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711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雁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6531.9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2517.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01.28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1月16日早上8:4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  月   日  

 

主审法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