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敏:
本院受理原告钟湘诉被告刘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邓小斌 联系电话:8300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