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主审法官:龙健美  电话:83009281

(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