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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0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祖可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09-30 17:4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16059号

祖可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祖可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祖可好签订的编号为JDSAA20105638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祖可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5287.9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8月13日,利息为3370.99元,罚息(含复利)为235.55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自2018年8月14日起的罚息(含复利)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祖可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0264元;四、被告祖可好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祖可好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港西一街1号406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祖可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204.41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