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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508号原告戴行增诉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于绍成、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09-10 16:1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于绍成、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4508号原告戴行增诉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于绍成(以下简称被告二)、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被告一将回购款支付至原告在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设立的交易账户之日止,按回购时满两年累计利率为24%,满三年累计利率为39%,满四年累计利率为60%,满五年累计利率为80%,满六年及以上按161%/年计算);2、被告二、三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有关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  

主审法官:陈传岳  电话:8300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