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尚灿: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严尚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4民初117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8)粤0104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尚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桂英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6.8元(原告李桂英已预付),由被告严尚灿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上述《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登出日期即为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