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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1099号原告赖春梅诉被告何荣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8-09-10 16:1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荣庆:

本院受理原告赖春梅诉被告何荣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1109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何荣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赖春梅售房款差额1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赖春梅负担1000元、被告何荣庆负担2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经办人:陈亮 8300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