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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5108-15155、15157-15168、15170-151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等案件

2018-07-31 16: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生强、魏晓龙、温干洲、温雁鹰、温志强、文爱英、文小明、吴德明、吴东耀、吴浩溪、吴华生、吴景辉、吴丽苹、吴少吉、吴斯海、吴伟然、吴兴华、朱万昌、伍国华、伍志斌、夏福来、夏礼彪、夏韶峰、夏秀芳、夏运忠、夏志军、向华仙、肖成红、向国雄、肖春林、肖贵强、肖剑锋、肖钦军、谢东豪、谢国新、肖祥金、谢巨初、谢少强、谢小锋、谢晓聪、谢晓玉、谢应顺、谢志林、谢仲志、熊伟光、熊志刚、胥波、徐宏记、徐伟鑫、徐苑红、许汉明、许静宇、许士庚、许为孝、闫志刚、严成虎、严建权、严洁如、严小钧、颜晰明、杨彩清、杨福、杨建平、杨炯、杨乃记、杨桥生、杨全江、杨绍建、杨耀荣、杨怡军、杨益秀、杨益中、杨祯凤、姚锋: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5108-15155、15157-15168、15170-151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你们(被告)信用卡纠纷等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法官       电话:8300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