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钢: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543号原告陈伟君诉被告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4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准许原告陈伟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陈伟君负担(已付)。
特此公告。
二 ○一 八 年 六月 日
经办人:崔玉。
联系电话:8300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