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豪徽: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亮诉被告林豪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104民初1112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豪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36000元给原告吴嘉亮。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豪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网上刊登日期即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