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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3919号原告张忠乐诉被告钟振涛、林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7-25 16:2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振涛、林夏雨: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乐诉被告钟振涛、林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239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钟振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张忠乐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利息为9475元、自2017年10月31日起利息以8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忠乐的其余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80元由张忠乐负担1380元、钟振涛负担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钟振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陈亮 830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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