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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710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广州市德秦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18-07-23 16: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7106号

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广州市德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广州市德秦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广州市德秦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蹦蹦》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商品;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洲玩具商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