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粤0104民初11711-11736、11738-11750、11858-11864、11867-11937号案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黄法官        电话:83009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