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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0342号原告陈赛红诉被告陈植华、陈少华、陈倩红继承纠纷一案

2018-07-11 16:1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植华、陈少华、陈倩红: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0342号原告陈赛红诉被告陈植华、陈少华、陈倩红继承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为被继承房产广州市大新路161号602室享有继承权并为被继承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确认三被告对被继承房产均不享有继承权利。上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9:00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