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8)粤0104民初3043号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罗亚珍、叶再祯、广州市越秀区铃耀点汽配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06-29 18: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亚珍、叶再祯、广州市越秀区铃耀点汽配经营部: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043号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罗亚珍、叶再祯、广州市越秀区铃耀点汽配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亚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39455.3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6月6日利息72567.67元、罚息11342.08元,自2018年6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日)。

二、被告罗亚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罗亚珍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罗亚珍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170号703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叶再祯、广州市越秀区铃耀点汽配经营部对被告罗亚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再祯、广州市越秀区铃耀点汽配经营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亚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