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8)粤0104民初181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潘兆喜、李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06-11 14:3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18133号

潘兆喜、李秀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潘兆喜、李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813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31526.7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粤通卡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15日,并再延长1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8点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徐声铃电话:83009251

法官助理:马树婷电话:83009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