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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089号原告杨野诉被告广东太三丰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8-05-18 16:3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太三丰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野诉被告广东太三丰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08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壹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含答辩期15日,并再延长1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主审法官:龙健美  电话:83009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