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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132号原告董国林诉被告陈嘉倩、甘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4-23 17:2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24132号

董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董国林诉被告陈嘉倩、甘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4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嘉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国林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二、被告甘勇标对被告陈嘉倩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勇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陈嘉倩追偿;三、驳回原告董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董国林负担100元,被告陈嘉倩、甘勇标共同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卢继忠、高瑜曼 (83009212、83009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