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4150号
梁自强、温伟英:
本院受理原告罗水连诉被告梁自强、温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4民初1415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粤0104民初14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自强、温伟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罗水连;二、驳回原告罗水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8元(原告罗水连已预付),由被告梁自强、温伟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上述《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