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民催13号
陈宏仕因遗失支票,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陈宏仕。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据种类为支票,票号为10304430/51579231,票面金额为250元, 出票人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持票人为陈宏仕。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四、自汇票到期日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