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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催13号陈宏仕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2018-04-12 16:4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催13号


陈宏仕因遗失支票,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陈宏仕。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据种类为支票,票号为10304430/51579231,票面金额为250元, 出票人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持票人为陈宏仕。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四、自汇票到期日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