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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7614号原告谭毅诉被告姜良察、汤仁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4-11 16: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姜良察、汤仁龄: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7614号原告谭毅诉被告姜良察、汤仁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36%计算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07月16日 10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四月 日  

(登出时间为公告时间)

 

 

主审法官:崔玉        电话:83009242、8300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