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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3872号原告张伯辉与被告梁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4-10 17:0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23872号


梁碧颖:

本院受理原告张伯辉与被告梁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1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碧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伯辉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  日




(经办人:郑晓婷    83009241/83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