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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503号原告冯继昶诉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冯玉卿、冯玉妹、冯玉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2018-03-29 16: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4民初2503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503号原告冯继昶诉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冯玉卿、冯玉妹、冯玉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32号803房产权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2.被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32号803房涂销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抵押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及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