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22967号
佘锦光: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2967号原告许江涛诉被告佘锦光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定于2018年5月15日10时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8年5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