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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2162号原告邵新林与被告恩施晨光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8-03-15 16:0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12162号

恩施晨光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新林与被告恩施晨光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1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驳回原告邵新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邵新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崔玉(83009242、830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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