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亿鹏: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865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华耐鞋业店诉被告戴亿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
主审法官:曾东明 电话:83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