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7)粤0104民初1214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18-02-13 17:2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二、被告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元,被告广州市艺卡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5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可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文君、李秋莹    联系电话:83009358、8300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