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7)粤0104民初12234号原告杨婵诉被告林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1-31 15: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冬孝:

本院受理原告杨婵诉被告林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122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冬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还之日止)给原告杨婵。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555元,被告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陈子平